臨近農歷新年,買點黃金飾品成為很多人的選擇。然而,在購買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糟心事。近日,海聞君注意到,不少消費者在黑貓投訴上投訴中國黃金“一口價”涉嫌欺詐。
今天,海聞君和大家聊聊,黃金買賣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點。
“一口價”投訴多
近日,有消費者投訴稱:“本人于2024年1月20號下午15:20左右在中國黃金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良貿商場一樓中國黃金專柜購買足金項鏈花費4000元,后查詢黃金克重只有3.95克,導致我在不知曉其為一口價黃金和克重的情況下以1012元/克左右的價格購買了一口價黃金。”
該消費者認為,中國黃金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投訴點一:故意隱瞞商品信息。首先,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其次,銷售者具有告知消費者所銷售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且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我是第一次購買黃金,并不了解黃金銷售模式,在我已經告知銷售者本人不懂黃金的基礎上,其故意隱瞞克重與一口價黃金的區別,給本人推銷一口價黃金,銷售者未履行向消費者告知商品信息的義務。站在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對黃金的認知是當日黃金的金價乘以克重(再加上每克的工費)才是消費者所購黃金的總金額,在我已明確告知銷售者18K黃金不劃算不如純黃金保值的情況下其仍未向我明示一口價黃金不同于一般人通常情況下對黃金的認知,也就是說,銷售者在明知本人并無購買一口價黃金的意思表示且并未對一口價黃金的工藝做出任何購買指示的情況下仍推薦一口價黃金且故意隱瞞商品信息進行欺詐。
投訴點二:未明碼標價。《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銷售商品時應當注明規格等有關情況;《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條規定,明碼標價是指在銷售和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公開標示價格等信息的行為;第五條規定,明碼標價應當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克重是規格,屬于應當注明的標識,應當依法向消費者公開并且顯著標識,其將克重標簽故意折疊未做到向消費者公開且未標識醒目。
投訴點三:誘騙消費。《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上文所述,銷售者故意不告知一口價和克重誘騙本人購買一口價黃金。
投訴點四:價格欺詐。《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該門店銷售者將含克重標簽折疊到標簽的中間層并且故意不告知消費者克重,目的在于讓消費者不知道實際金重或讓消費者產生其所銷售的黃金屬于一般人通常認知的黃金,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的行為,應當屬于價格欺詐。
海聞君注意到,類似的投訴并不少見。媒體也曾做過類似報道。